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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李某,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区某,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4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区力维。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原、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且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均不同,导致双方婚后感情长期不和,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以忙生意为由,很少回家吃饭,家里的事务均由原告承担,被告对原告缺少关爱,多年分房而睡,夫妻感情淡漠。家庭经济方面,近几年来被告均没有承担儿子的学费及家庭消费,家庭责任等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长期不与原告沟通,亦没有关爱,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区力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婚生儿子区力维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区力维于××××年××月××日出生。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1-4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被告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区力维。2015年9月6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后于1995年自愿结婚,至今已经二十年,共同育有一子亦某,双方应共同珍惜和维护。原告所述夫妻感情淡漠、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等,本院认为均属于相关矛盾主要由原、被告在长期婚姻中对累积的生活、工作、家庭的压力等未能互相交流、沟通、分担所致,并非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本院给予原、被告充分沟通、交流、反省自身的机会,希望双方共同努力维系婚姻。综上,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由于判决不准离婚,故对抚养权等问题亦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区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