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丽明诉吉林省泰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明,吉林省泰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朱丽明,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泰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清明街868号。法定代表人艾斯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吉,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明诉被告吉林省泰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丽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朱丽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