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武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武斌,潘继青,杜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周武斌,性别:××,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红烛路445号。公民身份号码:×××0032。被申请人潘继青,曾用名潘纪青,性别:××,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学堂路77号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0054。被申请人杜爱君,性别:××,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025。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武斌与被申请人潘继青、杜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权益受损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继青、杜爱君查封扣押位于浠水县南城经济开发区房屋一栋及冻结被申请人潘继青在湖北中盛拍卖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案外人李亚兰为申请人周武斌向本院申请保全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武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潘继青、杜爱君位于浠水县南城经济开发区房屋一栋(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010134**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潘继青在湖北中盛拍卖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上列一、二项的总标的额不超过九百万元。三、查封扣押案外人李亚兰所有的用于为申请人周武斌保全申请担保的鄂J233**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新中审 判 员 徐爱武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