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强制送至广州市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案系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的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温崇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丹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