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8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平立与陈金纯、陈小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平立,陈金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457-1号申请执行人:石平立,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金纯,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立平与陈金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金纯应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登记的地址居住,去向不明。在房管、车管部门无财产登记,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妻子陈小琳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南大学羊城苑33栋403房产,但该房产未作析产,暂时无��处理。本院以陈金纯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且另案已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4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