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宗阁与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阁,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84号原告:王宗阁,男,汉族。被告: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铁男。被告: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张显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斯礼,男,汉族,系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宗阁诉被告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驼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宗阁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莹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