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歆与刘江慧、刘小马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歆,刘江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52-1号申请执行人:郭歆,男,住址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刘江慧,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江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江慧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江慧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江慧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