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71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赵×于2013年6月申办华夏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1861.63元。经华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赵×于2013年6月申办北京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585.84元。经北京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的证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赵×所使用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催收还款记录、信用卡申领资料及报案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退赔未缴之赃款,发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