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2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舒城县,大专文化,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嘉定区金润路;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牌号为苏Axx**的波罗轿车,在本市普陀区志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志丹路进平利路北约150米处的人行横道线时,因疏忽大意,车头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线内骑行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头、胸部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毛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毛某肇事后在现场拦截巡逻警车,并配合民警调查。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毛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奚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酒精测试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毛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