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兴东与张建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东,张建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621号原告赵兴东,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建兴,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东与被告张建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兴东于2015年10月1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兴东承担。审判员 杨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建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