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邓某,女,(身份证号码:×××823),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沈某甲,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56),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邓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雷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沈某丙。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偏执,不务正业,依靠女方赚钱养家,不负家庭责任,还经常在家里吸毒。原告念在夫妻一场,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忍耐,并积极与被告沟通,规劝被告。但被告没有悔改,反而恶语相向,威胁原告。夫妻双方已经无法一起生活下去。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沈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沈某甲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沈某甲于2009年2月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三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沈某丙。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到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9月28日,原告邓某以被告吸毒、不负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沈某甲缺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邓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民事起诉状、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告邓某与被告沈某甲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邓某称被告沈某甲吸毒而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邓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