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贾克明与丁后喜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克明,丁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贾克明,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博湖县才坎诺尔乡。被执行人丁后喜,男,50岁左右,汉族,现住博湖县博湖镇中华南路。申请执行人贾克明与被执行人丁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日做出的(2014)博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克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丁后喜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博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贾克明对被执行人丁后喜享有13000元的债权,当发现被执行人丁后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依拉木·赛依提审 判 员 : 王 辉代理审判员 :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郭 培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