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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丁山抢劫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16号胡丁山(自报):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6号刑事裁定,以你在侦查阶段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被迫签名认罪,案发时你只是在现场打电话;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害人供词前后矛盾;案发地点有监控摄像头,可以查清本案的真实情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审查,2014年3月4日7时许,你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沙太路麒麟一巷附近,将途经该处的吴某思按倒在地,抢得吴某思iPone5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3111元。2014年3月9日,你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吴某思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到案经过》,证人吴某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京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抓获情况,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鉴[2014]2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你抢劫公民财物,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院认为,关于你的申诉意见是否成立。经查,被害人陈述其被抢劫的过程与证人的证言所作的陈述相吻合,被害人、证人能够明确指认是你将被害人按倒在地,抢得被害人iPone5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称未实施抢劫的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案发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的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在案发现场附近走访,没有发现有视频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抓获你的当日即对你进行了讯问,并做了讯问笔录。你认为公安人员对你刑讯逼供,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