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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裴焕明与赵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焕明,赵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裴焕明,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继成、吴宇嘉,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腾飞,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满族,户籍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焕明诉被告赵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焕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该款原告裴焕明已预付),减半收取为6150元,由原告裴焕明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