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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庞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2004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庞某在顺庆区红花街一出租房内卖给王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收取50元后,被警察抓获,当场从庞某处查获6小包疑似毒品及毒资50元,从王某处查获购买的疑似毒品1小包。经鉴定:从庞某处查获的6小包疑似毒品和从王某处查获的1小包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0.2344克、0.048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咖啡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庞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结论,现场称重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涉案毒品、毒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计量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证人王某、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庞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庞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50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0.282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