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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斌与罗忠昊,罗世刚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罗忠昊,罗世刚,刘可,罗忠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160号原告徐斌,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忠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世刚,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可,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忠金,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与被告罗忠昊、罗世刚、刘可、罗忠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