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斌与罗忠昊,罗世刚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罗忠昊,罗世刚,刘可,罗忠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160号原告徐斌,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忠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世刚,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可,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忠金,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与被告罗忠昊、罗世刚、刘可、罗忠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