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梓翼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梓翼,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梓翼,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梓翼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工程款部分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工程款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