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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3282号原告潘某,技师。被告朱某甲,务工。原告潘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朱某甲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朱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属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的不负责任,造成双方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造成感情破裂,致使原、被告双方无法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做工作而撤回起诉。但撤诉后,被告仍然赌博,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朱某甲辩称,夫妻婚后感情很好,被告虽然有时会打牌,但是在2015年6月份到上海工作之后就没有打过了。婚后虽有时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再婚,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朱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说而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份、常住人口登记薄2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均是再婚,但婚后生育一女,在婚后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从家庭和睦方面考虑,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思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