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修武县郇封镇小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与范秀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郇封镇小纸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来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荣,女,汉族,1939年12月29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赵军,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范秀荣的儿子。上诉人修武县郇封镇小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范秀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范秀荣于2015年1月27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9683.9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修民郇初字第57号��事判决,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周来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爱国,被上诉人范秀荣的委托代理人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3月至1998年8月6日期间,共计29个月,范秀荣丈夫赵宗堂为村委会管理树木、修补道路,每月工资为450元,共计13050元,与乡统筹、村提留相抵后,村委会仍欠到赵宗堂9683.92元工资,现范秀荣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范秀荣丈夫赵宗堂已亡故。原审法院认为,范秀荣丈夫赵宗堂受雇于村委会,为村委会管理树木及修补道路,村委会理应将工资及时结清,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范秀荣要求村委会支付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村委会虽承认赵宗堂看树、修路等事实,但却以月工资数额较高为由提出抗辩,法院认为,既然赵宗堂看树、修路等事实存在,村委会就应当给付赵宗堂报酬,关于工资数额问题,村委会虽提出异议,但村委会既没有说明工资数额,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范秀荣的证据,故对出委会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修武县郇封镇小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赵宗堂的工资9683.92元支付给原告范秀荣。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案诉讼费由范秀荣承担。其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本案的事实是,范秀荣的丈夫赵宗堂是残疾人,当时村里为了照顾他,让他看树,但是工资已经全部在2001年清欠时打有总欠条一份,该条在2005年2月7日全部结清。一审判决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支付9683.92元无任何��据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既不能明确证明其工作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每日约定的工资数额,更不能提供在2001年村委会在乡工作组组织清欠出具的票据,一审法院仅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判决违反公正原则,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2015年7月3日开庭时没有通知到上诉人,程序违法。范秀荣辩称,赵宗堂不是残疾人,2005年2月7日打的结清欠款与本案无关,赵宗堂在看树结束以后又去看学校了,至于2005年2月7日结清的款是看学校的钱还是看树的钱我不清楚。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郇封镇小纸坊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当支付赵宗堂生前工资9683.92元。针对争议焦点,村委会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村委会公告两份,通知村民拿取自己的票据到村委会进行结算。证据二、一份是工���组清理账目明细,证明2001年以前的账目作了总结;另一份是2005年2月7日村委会已将赵宗堂的工资全部结清,并将票据收回。证据三、村委会申请证人赵东林出庭证明,证明当时赵宗堂的看树、修补道路月工资数额记不清了,本人出具的证明每月450元是被上诉人陈述后自己写的。范秀荣对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两份公告是真实的,赵宗堂去结算的是看学校的工资和干其它活的工资,看树、修补道路的工资没有进行结算。2、村委会提交的结算票据与本案无关。3、证人赵东林的证言不真实,赵宗堂看树、修补道路的工资数额是当时的两委会决定的,赵东林在一审中出具的证明是真实的。本院对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1、两份公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提交的结算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本案案情,两委会进行清欠时,对赵宗堂看树时有争议部分并未给赵宗堂出具手续,已结算的票据与本案无关。3、赵东林的证言,村委会当时让赵宗堂看树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赵宗堂的工资数额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针对争议焦点,村委会认为,村委会不应支付赵宗堂生前的工资9683.92元。该欠款不存在,范秀荣没有能够提供清欠组出具的手续,对欠赵宗堂的工资在2005年2月7日已经清算完毕。被上诉人仅凭记忆进行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范秀荣认为,村委会应当支付赵宗堂生前的工资9683.92元。当时村书记赵战平要求双清工作组进行清欠时,对没有异议的当场出具票据,有异议的放到第二步处理,对赵宗堂有异议的部分没有出具票据,当时的结果我不清楚,赵战平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村委会提交的结算票据不能说明是看树的工资还是看学校的工资,这份票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范秀荣的丈夫赵宗堂自1996年至1998年为村委会看树、修补道路的客观事实,赵宗堂为村委会付出了劳动,村委会应当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在2001年,村委会组织清欠过程中,因对赵宗堂看树的工资有争议,对此期间的工资未进行结算,未给赵宗堂出具手续。结合赵宗堂看树期间时任该村村委会书记赵东林、村委会主任吕明臣以及在2001年组织清欠过程中的时任该村书记赵战平所出具的证明,能够认定村委会欠赵宗堂工资9683.92元。村委会提交的已结清的票据应认定为与本案无关。综上,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修武县���封镇小纸坊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