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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兵,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6********,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某周,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8********,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丽英、王景彬,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中,曾用名谭某忠,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2********,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9月8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及其各自的辩护人邱声群、陈丽英和王景彬、蔡佳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4月2日开始,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经协商一致,由卢某兵提供2台“老虎机”放置在蔡某周经营的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下陇小学附近的“家家乐”商场内供他人赌博,卢某兵每月每台“老虎机”付给蔡某周人民币300元租金及“老虎机”赌资10%的提成,由蔡某周同时负责帮卢某兵管理“老虎机”。2015年4月7日开始,卢某兵雇佣被告人谭某中到“家家乐”商场内维修“老虎机”及收取赌资。至2015年4月2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蔡某周经营的“家家乐”商场内现场抓获卢某兵、谭某中、蔡某周及赌博人员苏某,并在现场扣押赌具“老虎机”2台、游戏币一批及赌资人民币2325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苏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赌具及赌资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卢某兵、谭某中、蔡某周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兵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卢某兵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周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蔡某周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谭某中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谭某中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卢某兵经被告人蔡某周同意,将2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放置在蔡某周经营的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下陇小学附近的“家家乐”商场内供他人赌博,双方协商约定卢某兵每月每台“老虎机”付给蔡某周人民币300元租金及赌资10%的提成;蔡某周负责帮卢某兵管理“老虎机”。自2015年4月7日至被抓获期间,卢某兵雇佣被告人谭某中到“家家乐”商场维修“老虎机”及收取赌资。2015年4月2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蔡某周经营的“家家乐”商场内抓获卢某兵、谭某中、蔡某周及赌博人员苏某,现场扣押到赌具“老虎机”2台、赌资人民币2325元及游戏币等物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苏某的证言。苏证实2015年4月21日19时多,他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家家乐”商场买东西时看到有2人在利用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进行赌博。他上前旁观一会之后,也向商场老板购买了70多元游戏币参与赌博,这时,先前赌博的2人离开商场,接着就有两名外省男子进来维修“老虎机”,随后公安机关来到现场查处,民警现场扣押了2台“老虎机”和一些游戏币,并将他和商场老板及维修“老虎机”的两名外省男子一共4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苏辨认,卢某兵、谭某中就是到“家家乐”商场维修“老虎机”的外省男子,蔡某周就是提供“老虎机”供人赌博的“家家乐”商场老板。2.检查笔录。经检查,现场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家家乐”商场内,现场查获涉嫌利用“老虎机”赌博人员蔡某周、卢某兵、谭某中、苏某4人,扣押到“老虎机”2台、游戏币一小批及赌资。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赌具“老虎机”及游戏币的照片。现场照片、赌具“老虎机”及游戏币的照片经被告人蔡某周、卢某兵、谭某中分别辨认,确认无误。4.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5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向卢某兵保全到“老虎机”2台、涉赌资金人民币1220元、游戏币一小批;向谭某中保全到涉赌资金人民币1105元。5.证明书。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民委员会证实,“家家乐”商场位于砲台镇下陇村南厝向西一巷8号,距离下陇小学500米内。6.网上截图。证实“家家乐”商场距离下陇小学422.59米。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均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行政拘留。8.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证实,2015年4月21日19时多,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家家乐”商场内有人利用“老虎机”进行赌博,遂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涉嫌赌博人员蔡某周、卢某兵、谭某中、苏某4人,扣押了赌具“老虎机”2台、游戏币一小批及赌资,并将上述4人传唤到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调查。9.被告人卢某兵的供述。卢供述2015年4月1日,他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家家乐”商场,询问老板是否同意让其在该商场内放置2台“老虎机”供人赌博赚钱。经“家家乐”商场老板同意,他于2015年4月2日把2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放置在“家家乐”商场内供客人赌博,并约定每月每台“老虎机”300元、另加赢得赌资10%的提成给商场老板作为放置“老虎机”的场地租金和帮助管理的好处费,租金每个月结算1次。“老虎机”放置好之后,平时他两三天到该商场清理一次机器并收取赌资,有时候“老虎机”内的游戏币满了,“家家乐”商场老板也会打电话叫他前往清理和结算赌资。他每次清点“老虎机”内游戏币的数量之后,分出10%数量的游戏币给“家家乐”商场老板自己去卖掉换成钱,其它90%数量的游戏币,他以每1个游戏币兑换人民币1元的价格找“家家乐”商场老板兑换成现金。自2015年4月2日起至被查处时止,他在“家家乐”商场放置“老虎机”共19天,每天赢利有时多有时少,从一百多元至几百元不等。期间,谭某中来揭阳找他玩,他为谭某中提供食宿,谭某中则帮他到“家家乐”商场维修“老虎机”和收取赌资,他告诉谭某中等“老虎机”赚到钱之后就给谭某中钱花。2015年4月21日19时40分左右,他与谭某中到“家家乐”商场修理“老虎机”时,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民警现场扣押了他的2台“老虎机”、一小批游戏币及收取得来的赌资人民币1220元,并将他和谭某中、商场老板及另一赌博男子传唤到公安机关。经卢某兵辨认,蔡某周就是“家家乐”商场老板,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谭某中。10.被告人蔡某周的供述。蔡供述自2014年12月份开始,其在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经营“家家乐”商场。2015年4月2日,经他同意,卢某兵将2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放置在其经营的“家家乐”商场内供人赌博。双方约定,卢某兵每月每台“老虎机”付给他300元租金及赢得赌资10%的提成;他帮忙管理“老虎机”。自此开始,他给来参与赌博的人兑换“游戏币”,每1元人民币兑换1个“游戏币”,如果参赌者赢了,也可以拿“游戏币”跟他兑换成人民币,1个“游戏币”兑换1元人民币;当“老虎机”坏了或者机内的游戏币满了的时候,他就打电话叫卢某兵来维修“老虎机”和收取赌资。期间,谭某中有时也来他的“家家乐”商场维修“老虎机”或者收取赌资。2015年4月21日晚上,卢某兵和谭某中来到“家家乐”商场维修“老虎机”时,公安机关来到现场查处,将他们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蔡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卢某兵、谭某中。11.被告人谭某中的供述。谭供述其因在老家没事做,于2015年4月7日应卢某兵之邀来揭阳玩。因卢某兵在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下陇村“家家乐”商场放置了2台“老虎机”供客人赌博,叫他帮忙,于是,他就帮卢某兵到“家家乐”商场去维修“老虎机”和收取赌资。卢某兵跟他说如果赚到了钱就给他一点钱,但具体没有说给多少,卢还告诉他说其跟“家家乐”商场老板约定按照每月每台“老虎机”付给商场老板300元租金、另加营利赌资10%的提成,“家家乐”商场老板则帮忙管理“老虎机”。他有时跟卢某兵一起去、有时自己去“家家乐”商场,到达之后,他们打开“老虎机”上的锁头,把里面的游戏币全部清理出来,将其中10%的游戏币分给蔡某周,将余下90%的游戏币按照1个游戏币兑换1元人民币的方式找蔡某周兑现后拿走。2015年4月21日19时40分左右,“家家乐”商场的1台“老虎机”坏了,他和卢某兵来到现场修理时,公安机关前来查处,民警现场扣押了卢某兵的2台“老虎机”和一小批游戏币,还从他的身上扣押到他收取得来的尚未还给卢某兵的赌资人民币1105元。经谭辨认,蔡某周就是“家家乐”商场老板,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卢某兵。12.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的身份证实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兵、谭某中、蔡某周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兵利用赌博机、被告人蔡某周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中受雇佣帮助维修赌具及收取赌资,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的行为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利用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自动投案,均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某周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蔡某周系从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蔡某周为同案人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负责管理赌博机并获利分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被告人蔡某周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谭某中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谭某中系从犯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请求从轻处罚、以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卢某兵、蔡某周、谭某中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二、被告人蔡某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三、被告人谭某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人民陪审员  谢邓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