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雪(彐)莲与刘建、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彐)莲,刘建,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彐)莲。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汤琴。关于王雪(彐)莲与被告刘建、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泰燕民初字第0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雪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泰兴市济川街道商井村工程处宿舍4号楼603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建名下,我院依法查封该房产,但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燕民初字第0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