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57号原告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55204571-7。法定代表人何权龙,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79800395-5。法定代表人董爱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展华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