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志平与焦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平,焦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599号原告赵志平,农民。被告焦海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平诉被告焦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赵志平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