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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合肥涵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涵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6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涵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熙,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亮。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亮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涵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亮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657元【其中制作费本金50000元,利息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933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案件执行费724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