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峻川,何建中,巨新生,何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峻川,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梁峻川。第三人何建中。第三人巨新生。第三人何正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进行本案债务清偿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登记,第三人梁峻川、何建中、巨新生、何正权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梁峻川、何建中、巨新生、何正权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梁峻川、何建中、巨新生、何正权,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42520.54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003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