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秋寒与贾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寒,贾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刘秋寒,农民。被告:贾伟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寒与被告贾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