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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