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平与被告薛平、郭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763号原告王雪平。被告薛平。被告郭小明。原告王雪平与被告薛平、郭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平、郭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平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平撤回对被告薛平、郭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雪平。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