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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钱建萍、黄晓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萍,黄晓芬,舒信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914号申请执行人钱建萍,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黄晓芬,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舒信翔,曾用名舒信祥,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钱建萍与被执行人黄晓芬、舒信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0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瑞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8801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5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黄晓芬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塘西中路2号房屋(产权证:××号)登记于被执行人舒信翔名下。2015年5月28日至6月4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9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6月24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6月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2015日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晓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有:1、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8801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黄晓芬分期付款: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9月16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7年9月16日前偿还100000元。如被执行人按约支付上述款项的,剩余借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4)温瑞商初字第4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继续执行。3、本案受理费4031元,执行费4500元,由被执行人黄晓芬负担。4、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期借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协议的履行,由担保人黄进土[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锦阳街25号]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由担保人代为偿还,担保金额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本案受理费和执行费用。如担保人未尽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愿负未尽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瑞安市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担保人的财产,以偿还本案的案款。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100000元,剩余借款因履行期限未至而暂不宜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和解协议书,担保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100000元,剩余借款因履行期限未至而暂不宜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9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