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林婕与李启磊、西安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景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林婕,李启磊,西安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景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750号原告彭林婕,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启磊,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万象春天项目经理。被告西安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圣地亚哥)嘉汇苑第3幢1单元1层10103号房。注册号610100100000036。法定代表人樊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浩,男,西安浩景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浩景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1幢1单元11802室。注册号610132100035473。法定代表人魏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浩,男,西安浩景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林婕与被告李启磊、西安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景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林婕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林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林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5元,下余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