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郭书廷、陈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郭书廷,陈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刘红兵,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郭书廷,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陈灵华,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兵诉被告郭书廷、陈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兵同意被告延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红兵负担。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