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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郭书廷、陈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郭书廷,陈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刘红兵,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郭书廷,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陈灵华,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兵诉被告郭书廷、陈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兵同意被告延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红兵负担。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