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与庄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庄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号。经营者:张秋玲,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被告:庄华,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原告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以下简称“腾达装饰店”)诉被告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高玉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达装饰店经营者张秋玲、被告庄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2日,被告因给他人装修房子,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合计欠款76636.5元。被告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636.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对欠付原告材料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在购买材料时告知过原告自己是代表克拉玛依市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和公司”)的,而且在给原告出具第一份欠条时加盖了美和公司公章,但原告不认可,被告才按原告的要求再次出具了欠条,并签了名。被告虽是井队工人,但同时也是美和公司的副经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材料是为美和公司购买,是受美和公司委托,材料也用到了公司承揽的工程上,因此欠付原告的材料款应当由美和公司负责偿还,而非被告个人。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答辩称:被告从未告知过原告他是代表美和公司的,原告也从未听说过美和公司,被告在原告所有的材料单上签的都是他自己的名。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确实给原告出具过一张加盖有单位公章的欠条,原告不同意,所以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条。由于从原告处购买材料的是被告,出具欠条的也是被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庄华在原告腾达装饰店赊购装饰装修材料。2015年7月6日,被告庄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腾达材料店材料款74900元。”对此前所欠材料款进行了汇总。此后,被告又在原告处赊购材料1736.5元。前后总计欠付原告材料款76636.5元。2015年8月11日,原告以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庄华支付其货款76636.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签名的《送货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被告辩称是受美和公司委托与原告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原告诉称始终都是与被告个人进行的交易,并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即便被告抗辩的其是受美和公司委托的事实成立,但在其向原告披露了委托人后,原告也已经选定其为合同相对人,由此产生的债务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且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的情形来看,亦不能证实原告认可或明知被告是代表美和公司与原告进行的交易,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76636.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华支付原告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材料款766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庄华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梦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