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苏伟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苏伟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文澜路2号。负责人李进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锦军、欧阳光源,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苏伟中,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6622元,申请执行苏伟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除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因对被执行人房产处理时机不成熟,导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时机不成熟,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