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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早容与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早容,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和第一大道1#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杨早容,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谢中明,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西路408号。法定代表人任善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和第一大道1#栋项目部。负责人戴新建,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祖连,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项目部员工。原告杨早容与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和第一大道1#栋项目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早容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和第一大道1#栋项目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祖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早容诉称,2013年12月9日,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洞口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佳和美家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尔后,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便成立了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和第一大道1#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由戴新建负责。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与项目部签订了《模板及木材购销合同》,由原告杨早容向被告项目部供应木方和模板。2014年6月27日经双方结算总货款1430989元,可被告只支付了60万元,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总货款70%,即1001692.3元,但余下的830989元,被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3%的违约金。2015年元月27日,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下欠的262989元,被告又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偿还期限。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262989元;2、由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4929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杨早容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3年12月9日,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佳和美家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1份,拟证明该工程的建筑商是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2014年2月21日,杨早容与项目部签订的《模板及木方购销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3、2014年6月27日,被告项目部戴新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明当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0989元;4、2015年1月17日,被告项目部戴新建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明至该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2989元。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项目部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开庭,组织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质证,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认定如下: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和第一大道1#栋项目部的特别授��委托代理人罗祖连质证认为,他本人是项目部的员工,经手与原告的购销合同,对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均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12月9日,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洞口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佳和美家国际家居生活广场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尔后,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便成立了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和第一大道1#栋项目部,由戴新建负责,着手承建该工程。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2014年2月,原告杨早容与该项目部签订了《模板及木材购销合同》,由原告杨早容向被告项目部供应木方和模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需方所需模板,木方由供方全部送齐后,出正负零后付给供方70%。其余30%货款等需方主体竣工后一次付��。如果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需方需付货款的3%违约金给供方。”2014年6月27日,工程已出正负零。经双方结算,原告杨早容供货总货款1430989元,被告项目部支付了货款60万元,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总货款70%,即1001692.3元,下余货款830989元,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戴新建出具了欠条,并加盖项目部的公章。该工程的主体工程于2014年10月竣工,2015年元月27日,经原告催收,被告项目部又支付了原告杨早容部分货款,并将下欠货款262989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项目部便以建设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下欠的原告货款,故酿成纠纷。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构成违约的金额为830989元,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3%计算,违约金为24929元,至今被告项目部尚下欠原告杨早容货款262989元、违约金24929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合同货款纠纷。被告项目部与原告杨早容签订了《模板及木方购销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项目部就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项目部未按时支付货款是违约方,应承担支付下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被告项目部至今尚下欠原告杨早容货款262989元、违约金24929元,本院予以认定。但因被告项目部是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来承担。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原告杨早容货款262989元;二、由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早容违约金24929元。上述应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杨早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18元,由被告长沙富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卿笃炉审判员  王东毅审判员  马水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立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