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定市卫协会门诊部与广州华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鉴波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卫协会门诊部,广州华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81-3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卫协会门诊部,住所地罗定市大岗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龙配云。被执行人:广州华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61号C228号,机构代码683269307。法定代表人:杨鉴波。被执行人:杨鉴波,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民众镇。罗定市卫协会门诊部与广州华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鉴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双方协议,被执行人广州华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鉴波自愿返还1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卫协会门诊部。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1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5元,执行费13450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杨鉴波已被处理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杨鉴波与吴月好婚姻存续期间��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亦相应作出裁定查封。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除被执行人杨鉴波已被处理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杨鉴波与吴月好婚姻存续期间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亦相应作出裁定查封。因所查封的楼房暂未能作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