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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双林与韩宝田、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双林,韩宝田,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蒋双林。被执行人韩宝田。被执行人王振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双林与被执行人韩宝田、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宝田、王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宝田所有的登记在封新友名下位于阳信县太古城X号楼1单元XXX室楼房(合同备案号MGTGC010XXXXXX)的房产一套,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转让、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张成峰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