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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柳江诉杨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江,陆阳,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柳江,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务工。被告陆阳,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经商。被告杨芳,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江诉被告陆阳、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江负担。审判员  谌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