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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成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20号罪犯李成良,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成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成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1.3分。该犯系累犯,本次未缴纳罚金,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行为被扣4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成良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不履行财产刑,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良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