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郝某某,又名郝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清涧县公安局家属院。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某某审 判 员  白某某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