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一鸣与申爱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崔一鸣。法定代理人崔海斌。被执行人申爱红。崔一鸣申请执行申爱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崔一鸣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申爱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申爱红主动履行12387.50元,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崔海斌领款后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85元,由被执行人申爱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从2013年10月1日起15个月崔一鸣抚养、教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