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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杜爱春、刘月英与杨应祥、杨健、邵东县仙搓桥镇联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邵中民申字第71号杜爱春、刘月英:你俩因与杨应祥、杨健、邵东县仙搓桥镇联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邵东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没有判决金盆山学校承担责任不当以及判决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过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本案原由杜爱春、刘月英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3)邵东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在原审中,你俩起诉的是仙搓桥联校而非金盆山学校,且杨应祥、杨健杀害你俩儿子杜某的事实也是发生在学校放学后离校距500米的街道上,故你俩要求金盆山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侵权致人死亡的,法律上没有规定要赔偿抚恤金的。故你俩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精神损害费和抚恤金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你俩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已予以酌情考虑。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后,因被申诉人没有财产可供于执行,直到2012年才全部执行到位,而被申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你俩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抚恤金、增加误工费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俩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据此,本院决定如下:对你俩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