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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康秀珠、林莺与XX、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秀珠,林莺,XX,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康秀珠,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林莺,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敏,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秀珠、林莺与被告XX、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秀珠、林莺以双方当事人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秀珠、林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康秀珠、林莺负担。审 判 长  吴仕红人民陪审员  王锦容人民陪审员  陈钰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