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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东,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于卫东,男。被执行人李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卫东与被执行人李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该案本院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具结案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