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东,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于卫东,男。被执行人李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卫东与被执行人李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该案本院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具结案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