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咪色只尔,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彝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捕前暂住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倪小鹏,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某,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暂住攀枝花市西区,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咪色只尔及其辩护人倪小鹏、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携带女儿于2015年1月份租住在攀枝花市西区。咪色只尔因吸毒成瘾,又无固定收入,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分装后贩卖给他人。1、2015年5月15日上午,咪色只尔在其租住房内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了100元的2小包海洛因。2、2015年5月17日下午,咪色只尔在其租住房分两次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了70元的2小包海洛因。3、2015年5月19日上午,胡某某电话联系咪色只尔购买海洛因,咪色只尔在其租住房对面公厕旁贩卖了100元的2小包海洛因给胡某某。4、2015年5月21日早上,咪色只尔在其租住房向胡某某贩卖了50元的1小包海洛因。5、2015年5月22日9时许,胡某某电话联系咪色只尔购买海洛因,卢某某接电话后表示同意。胡某某到咪色只尔租住房后向咪色只尔购买200元钱的海洛因,咪色只尔将1包海洛因递给卢某某,卢某某又将海洛因递给胡某某,双方交易完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胡某某身上查获1包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3克,从咪色只尔、卢某某钱包里查获6小包毒品海洛因、从租住房衣柜内黄色衣服里查获20小包海洛因可疑物共计净重1.6克,人民币613元,1部白色mime牌翻盖手机,吸食冰毒己用的锡箔纸和塑料管若干、简易水壶1个。2015年6月1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三处查获的3份海洛因可疑物检材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在办理胡某某犯吸食毒品案时,胡某某交待其多次在一名外号叫“毛哥”的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其愿意带领公安机关将“毛哥”抓获,争取立功。同时,胡某某告诉公安民警其已电话联系了“毛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遂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毛哥”抓获。2015年5月22日9时许,公安民警对“毛哥”的住处进行监视和阵地控制,胡某某进入“毛哥”住处进行毒品交易后,准备离开时,公安民警将胡某某、“毛哥”和“毛哥”老婆一并抓获。经审讯,“毛哥”的名字叫“咪色只尔”,其老婆叫“卢某某”,该二人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于2012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现随卢某某生活。卢某某父母年老多病,家庭贫困,无力抚养其女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出示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1、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被告人咪色只尔系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卢某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3、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咪色只尔购入并分装毒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卢某某系从犯,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2015年5月22日这次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共同贩卖毒品,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5、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咪色只尔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咪色只尔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咪色只尔系初犯;2、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咪色只尔犯毒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计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及分析、抓获经过、尿液化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咪色只尔系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2015年5月22日贩卖毒品可认定为被告人咪色只尔与卢某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咪色只尔购入并分装毒品海洛因,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卢某某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2015年5月22日贩卖毒品行为,系在公安民警控制下交付,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可对二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咪色只尔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综合考虑,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咪色只尔、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咪色只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范建琳审 判 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