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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丙起与冉庆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起,冉庆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李丙起。被告冉庆雨。原告李丙起诉被告冉庆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丙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庆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丙起诉称:2014年3月至6月份,原告为被告冉庆雨承包的绿化工程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8800元,因被告当时没钱支付,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不支付,至今未有支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冉庆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李丙起为被告冉庆雨承包的绿化工程提供劳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8800元。被告冉庆雨于2014年6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现金88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等在卷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绿化工程中是向被告提供劳务,在原告付出劳动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现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8800元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庆雨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丙起劳动报酬款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冉庆雨负担。原告李丙起已预交,被告冉庆雨在付款时应增付原告李丙起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