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山西某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山西晋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焦某某。被告山西晋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山西晋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李志宏人民陪审员 杜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