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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廖兆先与武汉投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兆先,武汉投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廖兆先。被执行人武汉投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小区11栋4单元7层2室。法定代表人:曾益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廖兆先与被执行人武汉投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兆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投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43,865.99元,执行费55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投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投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423.9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