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邵新强与张桐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桐义,邵新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桐义,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新强,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清平,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桐义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桐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桐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钢审 判 员 郑志江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