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冶红诉被告马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红,马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冶红,女,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委托代理人:盛红凤,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军,男,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冶红诉被告马小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冶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冶红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冶红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冶红。代理审判员 金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