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北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久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北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李军,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久华,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王久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李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帅 来自: